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侵权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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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诉陈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详情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雷某与陈某本是高中同学,2022年7月29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雷某行驶至随州市迎宾大道滨湖湾门前路段时,与另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相撞,造成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雷某无责任。雷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协商赔偿未果,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虽已满17周岁,但仍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
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共享助力车由于方便快捷,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不少家长允许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共享助力车上下学,但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龙岗区孔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违规驾驶酿成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家长为了未成年子女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履行监护职责,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8月18日 | 【点此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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