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检刑不诉〔2020〕303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F****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深圳**服务点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0.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律师孔方认为本案中检察院系以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为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不起诉处理。因此,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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