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出租人能否以控制疫情为由,通知承租人全部暂停营业?
商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出租人具有提供适租房屋的义务,租赁期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情形,出租人不能单方面关停或者以中断水、电等形式使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房屋内继续经营。如果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疫情时期出租人有权暂停营业,且政府也没有要求该租赁场所停业,如出租人以控制疫情为由,通知承租人全部暂停营业,则有违约风险。即使政府要求相关租赁场所停业,但对于综合性购物中心等类似场所内存在较多不同业态的房屋,应根据疫情对不同业态的影响程度,进行区分处理:
1.对于因政府为防治疫情所需而明确要求停业的房屋(如影院、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出租人通知其暂停营业具有合法性;
2.对于虽然受疫情影响但政府同意其继续营业的房屋(例如生鲜超市等),由于疫情尚未足以构成该类房屋承租人不能继续经营的必要,因此出租人单方面要求承租人暂停营业存在违约风险。
3.为了防范上述违约风险,建议出租人在决定关停场所之前,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1)查阅签署的租赁合同,若合同中有关于疫情时关停商场的约定,则可以在达到约定条件下关停商场。
(2)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若出租场所所在地政府或者有关机构为了防治疫情而直接要求关停相关场所的,出租人可在充分收集证明文件以及提前通知相关承租人后,关停商场、场馆等出租场所。
(3)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且没有政府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不建议商场、场馆直接关停,出租人可以考虑提前与所有相关承租人逐一沟通,包括向承租人提出提高防疫措施等级、控制人流量、减免租金费用等方案,在取得所有承租人同意后再行整体关停。
深圳龙岗区律师孔方认为切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去停水停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