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在网络订购机票平台**网订购机票及改签后可以同时向**网及机票所属航空公司同时申请退票,从而骗取退票款。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伙同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董某某分别作案一次: 1、2019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事先将两万余元的购买机票款转给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郭某甲收到该笔款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用其弟弟郭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在**网购买了四张从东京至成都的机票(共计20556元)。购票成功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按照事先的商量向**网申请退票,**网即将购票款原路退还至郭某乙的支付宝账号。之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打电话向**航空公司申请改签,改签成功后再次申请退票,还收取**航空公司退票款。**网扣除改签机票费用1280元后,被诈骗人民币19276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甲平分诈骗所得。
2、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提供他人身份信息,利用董某某的**网**账号在**网购买了二张从沈阳至温哥华的机票(共计30946元)。购票成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网申请退票,**网即将购票款原路退还至董某某的**账号。之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打电话向**航空公司申请改签,改签成功后再次申请退票,又收取**航空公司的退票款。**网扣除改签机票费用1200元后,被诈骗人民币29746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得赃款22000元、董某某分得赃款7000余元。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7月2日陆续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甲、董某某。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甲、董某某分别退赔被害单位(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30657元、9765元、86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甲、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郭某甲、董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律师孔方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件,但由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全部退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是恰当的。
孔方律师系深圳龙岗律师团队负责人,团队成员高效、专业,办理各类刑事案件。www.shenzhenlvshizixu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