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龙岗区某龙眼镜有限公司签订了《打磨合同》,约定由张某承揽加工该眼镜有限公司的眼镜打磨工序,双方约定了单价、结算方式。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打磨计件款》,明确拖欠原告2016年7、8月份打磨加工款共计89500元,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后双方继续合作,拖欠货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经张某多次催讨及劳动仲裁(败诉),某龙眼镜公司均不愿意付款。
后张某到龙岗区胜业律师事务所找到孔律师,孔律师认为张某与眼镜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加工款不仅有被告签名盖章的协议予以证明,还有交接单、每月统计表、《打磨计件款》、银行流水明细和录音予以确认,因此此加工款受法律保护,建议张某到法院起诉,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张某听从了孔律师建议,目前该案已经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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