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孔方
邮箱:13560756250@163.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紫薇花园东三栋二楼 (法院正对面,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斜对面)
咨询热线:1356 0756 250
咨询QQ:31432526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大亚湾某花园第8栋二单元17层03号房屋壹套。原告已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7238元(其中:2013年9月1日付定金20000元,2013年9月12日付款27238元)。
原告付款后,被告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此,原告已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自该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自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支付违约金。目前,法院已经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