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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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胜诉(图)

商品房买卖纠纷胜诉(图)

原告被告201312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大亚湾某花园第8栋二单元1703号房屋壹套。原告已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7238元(其中:201391日付定金20000元,2013912日付款27238元)。

   原告付款后,被告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也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此,原告已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规定,于2015年3月27日被告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自通知书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支付违约金。目前,法院已经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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