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辩护词
殷某涉嫌赌博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受殷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孔方律师担任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经殷某本人同意,履行辩护人职责。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阅读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过开庭审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发展了下级代理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充当赌博网站地区总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提供赌博网站的帐户和密码招引赌博客户,没有再发展下级代理人的,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如果不作此区分,那么在网络赌博中就没有聚众赌博行为存在的余地了。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殷某只是组织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是殷某的上级“阿涛”(起诉书中已明确)
因此,辩护人认为殷某仅构成赌博罪,并没有构成开设赌场罪。
辩护人:孔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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