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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5年6月17日)


  案例一

  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徐盈雁

  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去年9月以来,媒体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当地检察机关迅速了解掌握情况,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犯罪。最高检侦监厅、公诉厅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相关部门组成督办组,赶赴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中卫、甘肃武威三地,实地勘察、督导案件办理。经督办,宁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1人,公安机关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内蒙古检察机关对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渤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恒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内蒙古、宁夏、甘肃三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案件调查,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开展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同时,对案件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部分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个别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污泥等危险废物;部分环境监管人员对工业园区有关企业排污行为监管不力,放任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致使非法排污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监管失职等问题。

  截至目前,在宁夏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和宁夏中卫工业园区污染环境案中,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对宁夏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廉兴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职务犯罪查处方面,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卫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利俊成、中卫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人刘国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甘肃检察机关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环保局原局长林兴述、凉州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文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去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系列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综合发挥“捕、诉、侦、防”职能,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渎职侵权检察厅均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等组成督导组,从严惩治犯罪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案例二
  韩甲福非法采矿案

  徐盈雁

  2014年2月,被告人韩甲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5万元的价格租得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康城村砖瓦厂附近6亩农田后,擅自开采砂石。同年2月22日,该地砂石采空区发生事故后停止开采。经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砂石采空区平均面积为1335.71″,砂石层平均厚度为8.78″,蕴含砂石资源量为11727.53″。

  经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被鉴定砂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中等销售价为30元/″,11727.53″砂石总价为351825.9元。

  韩甲福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湟中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7日湟中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8日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韩甲福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破坏环境资源线索,系湟中县检察院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非法盗挖砂石专项立案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移送的。湟中县检察院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砂石资源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非法盗挖砂石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先后介入8起非法采矿案,依法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犯罪案件8件13人,并对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发出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效整治了青藏铁路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跟进监督,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遏制了当地滥采滥挖砂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案例三
  彭安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徐盈雁

  2014年2月7日至17日,彭安亮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贵州省施秉县黑冲风景区内非法采挖疑似红豆杉幼树150株,假植于施秉县白垛乡白垛村黑冲组龙会招家厢房后的菜土埂边,准备制作盆景出售获利。

  经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确认150株疑似红豆杉幼树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南方红豆杉,为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I级保护植物。

  施秉县检察院了解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后,监督公安机关于2月20日立案侦查。3月3日,施秉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5月16日提起公诉。同年5月27日,施秉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安亮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系施秉县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并进行立案监督的成功范例。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走访,确认了存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在开展立案监督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紧密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当地检察机关严厉查处了多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遏制了当地多发频发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有力保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

  案例四
  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徐盈雁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莫长生路经贵州省榕江县兴华乡高排村“大坟”坡时,发现小路下方有一株长有树瘤的楠木树,意欲盗割并出售牟利。同年4月8日下午,莫长生电话联系杨昌勇,邀其上山查看是否购买,又邀潘其安入伙共同偷割楠木。次日凌晨2时许,莫长生、潘其安趁夜深持消声伸缩电锯进入“大坟”坡,杨昌勇按事先约定驱车赶到“大坟”坡查看楠木。莫长生与杨昌勇在现场碰头并议定好价格后,按指定位置割锯楠木树长有树瘤的部位。后三人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抓获。莫长生后寻机逃脱。

  经鉴定,本案被非法毁坏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基毁坏程度超过50%,被非法毁坏楠木活立木蓄积为1.8634立方米。

  2014年4月9日,高排村村民向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榕江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要求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立案侦查。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于同年4月10日立案。5月7日,榕江县检察院对潘其安、杨昌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莫长生发出追捕意见,5月9日莫长生被抓获。榕江县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提起公诉。8月13日,榕江县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莫长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其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昌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榕江县检察院结合本县境内森林覆盖率高、林业资源丰富,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发案率较高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立案监督案件信息来源,做好信息分析及调查核实工作,突出立案监督工作实效。本案系榕江县首例采用新型伐木工具实施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人采用消声伸缩电锯切割楠木蔸块,作案手段隐蔽,后果极其恶劣,被切割蔸块的楠木树往往无法存活。榕江县检察院通过认真分析群众举报线索,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
  赵大闯等人污染环境案

  徐盈雁

  2014年3月,赵大闯、刘刚卫等人在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开办化工厂,利用硫酸二甲酯生产甲硫醇钠产品,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在化工厂院内挖出1500立方米的渗坑用来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刘刚卫、郝书杰等6人在尉氏县门楼任乡另开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污,后因群众举报将化工厂迁到邢庄乡芦馆村生产。

  2014年4月,尉氏县检察院接举报,邢庄乡芦馆村有化工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而公安机关以没有污染鉴定为由不予立案。尉氏县检察院及时联系环保部门,经检测发现该地区水质COD、氨氮含量均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年5月7日,尉氏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附环保部门鉴定意见。尉氏县公安局于5月9日立案侦查。6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以赵大闯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刘刚卫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目前,尉氏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赵大闯、李超峰、杨水正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杨建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郝富民、郝书杰、陈豪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上述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尚处于审查起诉或侦查阶段。

  典型意义:深挖上下游犯罪案件线索是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办理赵大闯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发现了刘刚卫与郝书杰等另5人的污染环境犯罪事实及徐勤江、许增超等4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案件线索,通过加大监督力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举打掉了一条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工产品的利益链,实现了标本兼治,有效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

  案例六
  张有胜行贿、诈骗案

  徐盈雁

  2014年2月25日,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诈骗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有胜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以涉嫌行贿犯罪对其依法逮捕。2014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全案侦查终结数额为745万元,造成损失86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29万元。

  经依法查明:张有胜在担任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及集团公司下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造纸厂营业执照于2007年已注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也已过期,申报奖励资金前三年没有连续生产,该企业并不符合奖励资金申报条件,却安排其公司职工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于2010年、2012年先后申请关闭小企业项目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及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2012年12月下旬,张有胜在补助资金下拨该厂以后,安排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纳王建军向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行贿15万元。

  2014年10月14日,榆中县法院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张有胜有期徒刑八个月,榆中县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设立了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及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查办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加大对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确保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法律和制度要求正确使用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七
  李来丽滥用职权案

  徐盈雁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时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所长的李来丽,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规定,对已被立案查处的不安装水表、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擅自决定减少征收数额,予以结案;对工程施工项目擅自决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未查清自备井数量的公司违法采取每季度定额收费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致使巨额污水处理费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32.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李来丽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来丽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不征、少征排污费用,放任排污,导致企业和个人无限制排污,严重破坏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排污管理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河北省衡水市检察机关从治理水体污染出发,以排污管理、污水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环节为重点,严肃查办了一批少缴水资源费所涉渎职犯罪案件。此案的查处,对于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制企业和个人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案例八
  冯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徐盈雁

  浙江省宁波市港航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冯华,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滥用职权,长期放纵林甬码头长期违法经营,授意他人同意并最终通过联席会议确定林甬码头为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临时中转码头,致使林甬码头向甬江中偷排34.4万余立方米原状土,为此产生清淤费用达1356.9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其间,林甬码头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此外,冯华还收受他人贿赂。2014年2月28日,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冯华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4日,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冯华有期徒刑九年。

  典型意义: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多方取证,先后调查了130多家单位,主动与水利水电设计研究院、价格认定中心等单位沟通联系,科学测量具体的泥浆偷排量,严格计算造成的损害后果,认真评估造成的社会影响,最终该系列案件均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有关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处。通过查办此类发生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有效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制、依法行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为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九
  倪可佃等3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徐盈雁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倪可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林星华、工作人员郑书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公司非法建设提炼铟的生产设施、车间内存放大量与正常生产范围无关的原辅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标达994倍的铟萃余液等违法行为,造成自鱼塘溪流经的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政府应急处置共花费455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目前,案件还在法院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为渎职犯罪放任排污行为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水体环境的长期污染,难以一时修复,损害后果持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本案是在福建省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集中查办危害生态文明建设渎职犯罪的具体体现。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自行发现,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通过办案严肃查办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中的懒政、怠政造成的渎职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十
  张建强环境监管失职案

  徐盈雁

  广东省揭西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张建强,在2009年至2011年6月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经营的洗钨矿场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予以取缔,仅以罚款了事,导致该非法洗钨矿场长期持续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受污染的土壤修复费用高达618.6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3月19日,揭西县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张建强立案侦查。2015年1月12日,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张建强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职,以罚代管,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导致土地污染持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犯罪案件。此案的查处是落实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力促使当地环境监察、土地管理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行为,对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深圳市龙岗律师孔方认为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对各级检察院起到了一个良好的指导作用,对以后生态环保领域出现的类似问题也作出了一个案例指导,对各级环保官员更起到了警示作用。关键是以后对各级检察院的监督问题,是否按照指导案例去实施,去起诉,执行过程是否能够保证不打折扣,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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