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钟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帮别人复制淫秽电影,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时,钟某正准备将U盘内的淫秽电影买给他人,民警当场缴获其电脑和U盘,经查实,其贩卖电影约12部,牟利12元人民币。经鉴定,钟某U盘内的电影为淫秽物品。
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钟某拘役5个月。案号: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503号。
深圳龙岗律师孔方认为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因此,该案中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是客观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