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郑某如、陈某圹、蓝某明三人预谋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月9日零时许,由被告人蓝某明驾驶粤B.U8Z39号牌小车搭载被告人郑某如、陈某圹,至罗湖区莲塘桐景花园旁边畔山天桥下,被告人郑某如让被告人陈某圹先下车,到车尾箱拿出一部黄色折叠自行车,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旧电路板挂在车头,从畔山天桥中间黄线处骑自行车上下坡,再由被告人蓝某明开车搭载被告人郑某如在车道上慢行,干扰同向行驶的汽车,当被害人赵某驾车路过该路段时被干扰,遂越过黄线超越被告人蓝某明等人的汽车,此时被告人陈某圹骑着自行车故意撞上被害人的汽车假装摔倒受伤,被害人赵某下车交涉时,被告人陈某圹要求赵某带他去医院看伤,并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如,由被告人郑某如在电话中与赵某谈赔钱的事,因未谈妥价钱,被告人郑某如又让被告人陈某圹拨打通讯录里姓名为“122”的号码给犯罪嫌疑人“易华荣”(另案处理)假装报警,并让赵某接听。最后,赵某因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被迫“私了”,赔偿给被告人陈某圹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圹得款后交给被告人郑某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后,三被告人都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深圳龙岗律师孔方认为:本案的三名被告人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作用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郑某如、蓝某明、陈某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为,总体上来看,法院的量刑虽然偏重,但还是合理和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