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居住地址:龙岗区爱联海逸雅居;被告:黄某,居住在柯某楼上,被告的房子经常漏水。原告于2012年5月12号发现卫生间天花板有滴水现象,打开天花板后发现天花板有大量积水,且发霉发臭.联系管理处的物业人员来查看,确认系原告卫生间漏水.后物业和原告积极联系被告及其租住人,告知其卫生间漏水.为维护和睦的邻居关系,原告仅要求被告找人修好其自己的卫生间.被告先是不理不睬,避而不见后。后原告到深圳龙岗中心城委托孔方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孔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了以下诉求:
一: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卫生间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在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妨碍前停止用水.
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更换两个卫生间(主人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天花板的费用,以使其恢复原状.
四: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维修原告卫生间天花板期间,另外租住房子的费用.暂以15天,每天300元计,共计4500元.
五: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法院判决后15天内,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同时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