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释明“禁止自带酒水”、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来,四川省首例“开瓶费”被诉案件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7号厅开庭。
下午4时许,经过两小时的审判,法庭当庭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审判一结束,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说:“绝对不服!”“绝对会上诉,也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权益协会。”
原告提供四份举证材料
下午2时,案件开庭。原告何小姐并未到庭出席,代理律师曹毅出席。被告“码头故事”业主张伟到庭。
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方提供第一份证据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份为成都市工商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通知单,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第三份为“码头故事”结账单,证明原告在其火锅店消费,单据上写明总消费480元,其中包括包间费50元,酒水开瓶费30元。第四份证据为在超市购买的酒水收银条,购买了花生奶、王老吉、啤酒等。
被告方:收取费用原告方无异议
原告方举证完毕后,被告表示:“原告出示的火锅店收据单上,写明了包间费和酒水服务费。恰恰说明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张伟申请,要求“码头故事”服务员詹小姐出庭作证。第一位证人詹小姐出庭,詹小姐今年17岁,筠连人。
原告方向证人发问:证人工作单位是什么?证人:码头故事。
被告方向证人发问:你在码头故事从事什么工作?证人:迎宾,主要做接待,待客入座,介绍消费情况的工作。
被告进一步表示,事发当天是自己带客入座。“对方带酒水进来时,我说不能自带酒水。对方表示你们可以适当收取开瓶费。”詹小姐说。“包间是对方提议使用的,我口头告知使用包间要50元包间费,对方说可以。”
被告律师称:“证人出席是想证明,形成的消费合同中包含了开瓶费、包间费的事实。”原告律师称,“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系格式条款,请求判决无效。而且,被告并未在火锅店显著位置给出开瓶费、包间费费用明细。”
“首案”宣判:火锅店败诉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原告律师:“请求法院判决包间费、开瓶费收取不合理。”被告律师称:“请法庭驳回相关意见。”审判员宣布,双方进入调解阶段,30分钟后再开庭。
下午4时许,法庭当庭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审判一结束,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说:“绝对不服!”“绝对会上诉,也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权益协会。”
审判员宣判前还透露,“此案发生在2月份,所以此次案件审判依照旧消法。”即3月15日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火锅店声音:目前仍在收取包间费、开瓶费
庭审间,“码头故事"股东之一孙先生透露:“目前我们火锅店依然在收取开瓶费、包间费,原告这样反而是给我们打广告。”开瓶费依照是30元,包间费依然是50元。
“全成都餐饮业都盯着我们的,如果这次被判决退回80元费用,那么一会晚上就有很多客人拿酒水来,长期以往只能关门。”孙先生说。“真的不收取,整个成都餐饮业都要面临大的伤害。”
孙先生也不排斥调解。“钱可以给她,只要撤诉就是,现在也可以。”
如果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表示不能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我们也会坚决拥护,绝对按照规律办事。”
此类案件目前在深圳龙岗没有相关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