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于2009年8月与一工厂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工厂因订单锐减,遂终止履行与刘飞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发了其工资。刘飞被要求不得进入厂区,刘飞多次要求继续工作,但公司方面不同意。迫于无奈,刘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刘飞所述情况属实。工厂与刘飞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是合法有效的,工厂单方擅自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作出了裁决:刘飞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立即安排刘飞工资;补发其工资3000元。
龙岗律师事务所孔方律师观点: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不得擅自中止履行,如果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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