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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单方主张房屋竟价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单方主张房屋竟价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形,即双方都要房屋,一方主张竟价,一方不同竟价,或者一方主张按评估价取得房屋,一方要求按高于评估价的价款取得房屋,等等。
    如甲夫与乙妻的共有房屋按市场价格评估价值为10万元。从甲夫与乙妻的经济等综合条件来看,甲夫的条件略好于乙妻。离婚时,甲夫坚持要房屋,但不同意竟价,只愿意按10万元房价,给付乙妻房屋折价款5万元。乙妻也坚持要房屋,并认为出价12万元,也比在市场买房还划算。因而,愿意按12万元房价,给付甲夫6万元房款,自己取得房屋。但甲夫反对竟价,坚持要按10万元将房屋分给自己。最后法院以12万元价款,将房屋判归乙妻。判决生效之后,甲夫申诉,其理由是,竟价必须双方同意,在他不同意竟价的情况下,法院按乙妻的12万元竟价将房屋判给乙妻,属于违法,应当改判房屋归自己所有。
    对于甲夫的申诉,在再审过程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原判违反竟价必须“双方同意”的规定,因而,甲夫申诉有理,应当改判。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1、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竟价必须双方同意?我们理解,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或弱势夫妻一方的利益,防止需要房屋的弱势夫妻一方因缺乏竞争力而不能分得房屋。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以及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弱势夫妻一方。不能采取单方竟价的方法,损害妇女儿童或弱势夫妻一方的利益。但在没有子女,或者双方条件基本相同,都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将房屋判归出价高于评估价或出价高的夫妻一方,并不违背上述立法旨意。
    2、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或都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归出价高于评估价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霸夫”或“霸妻” (即“霸道丈夫”或“霸道妻子”),他们坚持“房子是要要的,钱是不肯多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房屋判归出价较高的一方,是完全公平的。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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