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2年6月初,原告郑某、曾某准备结婚,委托被告苏某对其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大部分材料均由被告自行从市场上购买。7月底工程完工后,俩原告将房内窗户打开进行一个多月的通风。9月上旬,俩原告结婚并开始入住该装修的新房。入住不久,俩原告感觉难以入睡、头痛、疲劳、空气刺眼。10月15日,女方感到肚子痛,到南京市某医院就诊,证明女方怀孕,但肚子痛可能与甲醛超标有关。12月1日,约9周大的胎儿流产了。原告被迫搬出该房子居住。后经有关机构检测,原告居住的新房客厅内空气中甲醛浓度0.146(mg/m3 )、主卧室空气中甲醛浓度更是达到0.337(mg/m3 ),超过国家标准4倍多。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已付的装修费、拆除施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6000多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苏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曾某已付的装修费、拆除施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5500元。
【律师评析】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自2002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而发生类似的装修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其实很多,但市民能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的在南京还不是太多,在全国也不多。这说明有相当多的市民维权意识仍较淡薄,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部分的市民是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标准,不知道自己所装修的房子存在这么大的隐患,或出现身体不适、造成人身损害时,怕无法证明身体的异常症状与室内有害物质超标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怕因此输官司。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加害人有责任排除,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同时环境污染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室内环境(特别空气)污染是一大隐形杀手,家居装修不可轻视,在购房、装修和购买家具时,一定要树立室内环境质量意识。新房装修完后,要找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的验收。确认有污染存在时,市民可依法向加害人请求返工、赔偿、退换等,如:购买了包装修的商品房还可以要求退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向消委会或其它有关组织投诉、或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