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为约定内容,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
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但其实用人单位必须注意,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以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此调整必须是合理的调整。
首先,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有的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故强行调岗,或者是以调岗惩罚员工的提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就要举证证明本单位不具备上述情形,否则败诉的风险就很高。为了避免讼累,用人单位在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时一定要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