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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院撤销仲裁裁决,难度大(案例) |
申请中院撤销仲裁裁决,难度大(案例) |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53号
申请人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庭(案)字 [2011]4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认为深宝劳人仲松岗庭(案)字 [2011]45号仲裁裁决存在以下问题,应予撤销:1、在工伤发生后,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权利义务关系清结。双方赔偿协议已考虑了被申请人假肢的安装费用,协议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二、被申请人已经承诺在申请人履行协议的义务后,就不再向申请人提出索赔的要求;被申请人对自己已经放弃的权利再行追诉,违反了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三、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四、裁决对赔偿标准的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工伤后虽与申请人签订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法定工伤赔偿标准,仲裁委员会以赔偿协议约定的工伤待遇标准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协议并裁决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支付被申请人相关工伤待遇并无不当。申请人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任一情形。故申请人以本案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审判员 沈 炬 代理审判员 黎 奇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点此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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