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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的责任在所难免!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的责任在所难免!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黄海声

人在江门,卡在身边,12万余元存款却莫名其妙在深圳被刷掉,赵先生当即报警,后起诉索赔此笔损失。银行则以赵先生曾将卡交给儿子使用、不排除其串通他人诈骗银行为由,拒绝赔偿。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判定银行应担100%责任,南都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已经江门市中级法院终审生效。银行卡被盗刷事件近年频发,同类案件多判银行担责50%,法院表示,该案全责判决关键在于银行不能证明客户未妥善保管密码,赵先生将卡交儿子使用不属未妥善保管行为。

卡在身边被异地盗刷

赵先生是在蓬江做生意的四川老板,2011年7月,他在江门某银行申办借记卡一张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同年12月8日他持卡从自动柜员机取款3000元预支工人生活费,当时卡内余额123402元。当日下午银行短信通知赵先生,称该卡在13时53分支出122712元,余额690元。赵先生于15时39分向蓬江公安分局报警,于15时45分向银行查询。经银行查实,这笔款被人在深圳罗湖一家珠宝交易中心被刷卡交易。

因与银行交涉无果,赵先生诉至蓬江区法院,要求判令银行赔偿122712元,并支付其误工费4500元。

银行以储户未妥善保管为由反驳

被告银行调查发现,赵先生曾多次将该银行卡交给其儿子使用,认为此举增加了银行卡被盗刷的可能性。赵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应对其所谓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银行也对在异地被刷银行卡的真假表示怀疑,认为赵先生无法证实12万元被刷取是通过假银行卡进行,不能排除有人使用真银行卡在异地交易的可能,即不排除赵先生与第三者串通诈骗的嫌疑,需经公安机关侦查才能作出结论。

未能识别假卡,法院判银行担责

法院认为,赵先生收到短信后在一个多小时内完成了报警及挂失手续,以目前交通状况,从深圳到江门约两个小时车程,显然两者是不同银行卡。且根据银行录像资料显示,曾有嫌疑人员持假卡进行转账操作未果,为此法院认定赵先生银行卡内资金是被假卡消费。对于未能识别假卡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属于银行责任。

对赵先生多次将卡给儿子使用,法院认为不属于未妥善保管行为。因双方为父子关系,其相互间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应均视为授权行为。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100%责任,赔偿赵先生122712元,但驳回赵先生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之前的一个案例:

珠海一女士存款遭盗刷 银行被判全赔(转)

人在珠海,银行卡也从未离身,可卡上一万多元存款却离奇在俄罗斯被转走。珠海市民孙女士近日遭遇了这桩蹊跷事,由于怀疑银行卡在A T M机取款时被人用仪器复制后盗取,她将发卡方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告上了法庭。珠海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市民银行卡账户款项被他人取走,应赔偿客户全部损失。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大量银行卡复制器在网上热卖,最低售价仅需800元。

去年9月10日晚8时许,孙女士与同事等人正在珠海某酒店吃饭,突然连续收到两条银行转账扣款的短信。孙女士打开钱包查看,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她起初以为是诈骗信息,致电发卡银行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询问,对方也告之如果银行卡就在身边,他人不可能盗取,可孙女士还没来得及松口气,又接连收到四条扣账信息,短短20分钟就被扣款六次,银行卡内的10069.54元不见了。她立即报案,此时银行方面也电话告之,确实有人在俄罗斯转扣其银行卡现金,在孙女士要求下银行随即冻结了该卡。随后她将发卡方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告上法庭。

链接

央行:磁条卡有安全漏洞银监会:IC卡成本太高

南都记者昨日通过网络搜索发现,网上公然兜售“银行卡复制器”的不少,最低的只需800元。

孙女士的辩护律师谢泽岗认为,近年来银行卡诈骗犯罪立案数量年均增长50%以上,IC卡未能普及是一个重要原因。据介绍,目前通用的银行卡多为传统的磁条卡,批量成本仅需一元,安全性能极低,哪怕是一个小学文化程度的人,通过复制器都能轻松将磁条信息克隆,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7年就意识到磁条卡的安全漏洞,要求普及推广不易被复制的IC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去年3月表示,由于磁条卡技术简单,信息容易被复制,导致伪造磁条卡、盗用磁条信息的案件频频发生。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增发银行卡以IC卡为主。

不过,银监会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承,一张芯片卡成本需20元—30元,要将磁条卡全部升级为IC卡及配套的ATM机需花费1000亿元的成本,推行难度很大,目前一些银行发行的IC芯片卡主要针对高端人群,如工行需要“持卡年消费金额达10万且消费笔数达24笔”、“个人存款额达百万元”。

警方则提醒市民,在A T M机上取款时要注意观察机器上是否有摄像头或可疑物,特别是ATM插卡上是否有凸出的可疑加装设备,取款时通过用手遮挡等方式保护好密码不被泄露。

各方说法

孙女士:银行卡如此容易复制银行应当担责

孙女士认为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妥善保管,身份证也从未丢失,卡上存款却在俄罗斯被盗,显然是自己在A T M机取款时,被歹徒用银行卡复制器盗窃了密码和磁条信息,银行卡如此容易复制,银行显然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应当为自己的损失负责,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现有的A T M机和磁条卡均是银行提供的,银行却没有相应的设备来识别这些卡的真伪,以致歹徒通过复制伪造的假卡盗取市民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显然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护义务。”孙女士的辩护律师、广东益诺众承律师谢泽岗呼吁银行积极推广安全性能更高的IC卡,充分保障储户和发卡机构的安全。

银行:已尽安全保护义务是用户使用不当

对此,银行方面则辩称,银行系统对于用户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设置有严格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孙女士在开卡后使用了至少121次,每一次使用中均需读取银行卡的信息并输入密码,都存在泄漏的可能,而银行在所有A T M机上都安装了摄像头,贴上了《温馨提示》,提醒客户注意操作风险,安全使用银行卡,充分履行了安全保护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孙女士的存款不见了,只能归责于她对密码的保管和使用不当。

法院:银行管理有漏洞应赔全部损失

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士向银行申办银行卡,双方之间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形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法院最终判决发卡方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湾信用社赔偿孙女士全部存款损失,并按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用也由银行承担。

深圳龙岗律师孔方认为:银行应当对自己发行的储蓄卡具有鉴别能力,银行发行的卡轻易的就能被别人模仿、复制,银行的责任在所难免。相关案例可以直接咨询孔律师,将助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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