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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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律师:员工与用人单位服务期的分析

龙岗律师:员工与用人单位服务期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服务期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义务,而他承担服务期义务,是以单位为劳动者出资进行专项培训为前提。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如车费。
(2)服务期长度。《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服务期年限,故服务期的年限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必须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3)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的冲突。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有义务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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