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前夫隐瞒价值3万多元的股票;3年后,股票价值升至10万。这些财产该如何分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70%的股票归女方所有。
2006年初,黄埔区法院判决苏、梁二人离婚,梁女士抚养儿子小雄,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双方各负一半。双方主要财产———位于黄埔区丰乐中路的房子双方各占50%的产权,该房屋南面和北面各一房间归梁女士及小雄,西面房间归苏某,其余部分共同使用。离婚不离房?二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同年10月12日,终审依然以离婚结束。估价22万元的房子归苏某,但苏某必须在限期10日内支付梁女士11万元,由黄埔区法院执行。一个星期后,梁女士与小雄搬出苏某家,母子二人开始依靠低保补贴在外租屋住。近4年过去了,这11万元依然未到梁女士母子手中。
今年初,梁女士获悉前夫竟有价值近10万元的股票。一怒之下,梁女士将前夫告上法院。法院的调查结果令梁女士感到意外———苏某在离婚前已经拥有这些股票的原始资本。
原来,苏某于1999年3月10日开设了股票账户,并于离婚前购入“四环生物”13824股及“基金景宏”200股,价值3万多元。离婚后,苏某通过股票买卖,使股票价值升至近10万元。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梁女士认为,前夫故意隐瞒夫妻共有财产,请求法院判决该股票市值的一半约5万元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苏某的开户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所以该账户的全部资金及股票均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苏某并未向该证券账户存入现金,该账户目前的股票及现金全部是夫妻共有财产及其增值部分。离婚后,苏某在同一账户中买卖股票的行为,是管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苏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有财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分配被隐瞒的财产时,应少分给苏某。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股票的70%(价值近7万元)归梁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