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已于当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据深圳晚报报道,5月26日凌晨,深圳市滨海大道侨城东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5月28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6月1日,市交警局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侯培庆醉酒后,故意驾驶已摘取车牌的跑车,以道路最高限速三倍的速度,在城市主干道上高速行驶,明知该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三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现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有逮捕必要。经自愿报名,12名市人大代表获邀全程旁听了6月5日上午的案件讨论会,对检察机关现阶段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同,对检察人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表示赞赏。批准逮捕后,该案将交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据了解,按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