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终于废除“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两大“霸王条款”,让消费者为之兴奋。昨天,市消委会在“3·15”大会上对车险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认为新规虽然有所完善,但“家属免责”条例依旧存在,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无责不赔”被更改
“无责不赔”是指在机动车损失险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只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霸王条款”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使得即使购买保险,车主也只能通过向肇事方车主主张侵权责任才能获得赔偿。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或分损时,保险公司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即一辆20万的新车在使用一年后丢失,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相应赔付。
新条款废除了“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规定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家属免赔”依旧存在
市消委会副秘书长刘凤菊介绍,新《条款》并未妥善处理好“家属免赔”这一“霸王条款”,简单的说就是将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属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如何界定第三者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大小。其实家属的出险概率更高,在上下车、中途休息、倒车和停车过程中,家属出现在车周围的概率非常大。而将家属排除在外,显然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不符,也显失公正与公平。在排除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意外事故中发生家属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其情由与其他第三者意外事故并无不同。
市消委会认为,当下的条款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属人为故意缩小赔保范围。有行业人士认为制订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即抑制家庭成员之间为骗保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得理赔。而《保险法》和《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规避“道德风险”一说不能成为车险行业合理的辩解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