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限令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犯罪,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限令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视为自动投案。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该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在逃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其后15日内到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有价值线索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深圳市公安局将依据《深圳市公安局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实施细则》相关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至20000元。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55-22222110;短信举报平台:075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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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