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甲公司知识产权侵权。
孔方律师担任被告的代理人。
原告称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4日获得专利号为200430089048.1的名称为“通用串行总线存储器
连激光指示器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9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4日。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原告的专利完全相同,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i,构成了专利侵权,给原告造成了
经济损失。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立即撤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信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孔方律师介入后,发现被告侵权的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原告对侵权行为做了公证。因此,被告败诉的可能性达到了9成。
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被告公司的损失,孔律师积极斡旋,与对方律师多次谈判。最终将赔偿额谈到了1.5万元。
被告对孔律师的精心策划甚感满意。
文书编号:(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28号
诉讼文书可到法院查询,律师手中也会保留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