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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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成功,仅被判处7个月!

抢夺罪辩护成功,仅被判处7个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到龙岗街道老街野妹火锅店后面的巷子里伺机抢夺,

见被害人廖某等人在买包,便到廖某身后,趁其不备,将廖某戴在脖子上的白金项链抢走后往新摇滚酒吧方向逃走,经鉴定,

被抢的项链价值人民币3770元。

辩护律师孔方介入后,认真阅读案卷,找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提出了被告人犯肺结核、系初犯、未成年人等一揽子

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仅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文书编号:(2011)深龙法少刑初字第182号

判决文书可以到法院查询,律师手中也会保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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