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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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刚明知张某刺伤他人的情况下,伙同陈某到龙岗区葵涌汽车站附近将张某接到盐田区,并为其提供住处。检察院以
涉嫌窝藏罪起诉被告人。
孔方律师作为本案的指定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缜密思考,发现被告人李刚只是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听从其舅舅的安排,
并未表现出自己独立的意志,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和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官全部采纳了孔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仅对被告人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文书编号:(2011)深龙法少刑初字第262号。
文书可以到法院查询,律师手中也保留着原件。
龙岗律师孔方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逃逸提供帮助(包括接送、提供财物、住处等),否则面临窝藏罪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