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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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产生纠纷后,购房者应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商品房预售产生纠纷后,购房者应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承购人,即购房者的权利,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管理的。

  因此,深圳房产律师认为: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预购人需要时时关注预售开发经营企业的工作动态,当发现其有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工程建筑,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进行动工开发工作,以及在预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开发商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等违法情形时,购房者均可向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若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通常是购房者认为处罚较轻或认为行政处罚执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预售方认为处罚较重,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其他预售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对之有争议,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购房者可委托深圳房产律师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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