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显而易见不属于口头合同,那它是否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到底能不能享有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呢?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书面形式:电子合同只是进行了电子数据交换,交换的主要条款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电子数据能否视为书面形式,并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效力? 2、关于签字确认。传统的书面合同,签字是签署者在文件上手书签字。采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如何满足这项要求? 3、关于原件问题。传统书面合同的原件为初次附着在介质上的信息。电子合同的收件人获得的只能是副本。如何获得在法律上的效力等同于“原件”的地位? 龙岗律师对这些疑问将进行深入分析,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率问题也迎刃而解: 1、电子合同中的电子数据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信息,该信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中。电子合同的载体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信息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或打印在纸面上。 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可供大家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信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信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数据电文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 2、电子签名技术的出现和完善,解决了合同法律效力最终确认的问题 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名(Signature),通常指签署者在文件上亲笔手书名字。传统意义上的签名是以“纸面”文件为背景的,在以电子数据信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因为不存在纸本文件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 凡是在电子交易中对电子交易人身份予以识别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以称作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了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3、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信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在法律上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原件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信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是以数字形式“记忆”在电脑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 的“副本”,而不是“原件”。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所载内容也可供随时原样调取,电子数据信息也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 “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认,电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书面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传统书面合同在电子商务下的替代者。而且电子合同还有传统书面合同无法匹敌的优势,能够在电脑中原样归档、检索,提供有用的数据,方便查找信息,还可以导入企业的ERP系统,使企业在对账、结算、资金控制方面可以获得极大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