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身在外地的张三给经销商李四发过一条短信,要求其在60天内,按5元/公斤的价格,给张三供应10吨蔬菜,李四回复同意,但要张三付1万元定金。张三当即派人送去了定金,李四也出具了收据。可发货期届满后,由于该种蔬菜价格几乎翻了一番,经张三多次要求,李四只同意退回1万元定金,就是不愿意履行合同,理由是短信约定没有彼此签名盖章,不比白纸黑字,不属于合同范围,其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张三管不了。
深圳龙岗合同法律师认为,李四的观点是错误的,短信合同同样有效,其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向张三双倍返还定金。
理由一,手机短信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地包括手机短信,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
理由二,本案手机短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张三通过手机短信要求李四在45天内,按5元/公斤的价格供应10吨蔬菜,是一种要约,李四回复同意当属承诺;其要张三付1万元定金则系反要约,而张三派人送去了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彼此的合意形成、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
理由三,李四应当履行合同。深圳龙岗合同法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刘某固执己见,则可按该法第115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李四必须给张三2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