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张三与王凤结婚,婚后张三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夏某借得20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还清。借款到期,张三消失得无影无踪,无可奈何,夏某只好向王凤追讨欠款,王凤以借款是张三以个人名义所借,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究竟丈夫欠款,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清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就本案来讲,张三在婚后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向夏某借钱,但张三并没有明确表示借款仅归其独自承担,而妻子王凤无法证明欠款系张某的个人债务。而且,张三和王凤也未就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因此,龙岗婚姻律师孔方认为张某所借2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对此附有连带偿还责任,需共同承担丈夫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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