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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房屋登记案件十年疯长200%困扰审判
最高法院开出“六药方”

  

  房屋登记案件,10年疯长200%,困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哪些房屋登记纠纷,以及出现登记违法时的举证、撤销、侵权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期破解该难题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规定共1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一一开出了“药方”。

  规定缘何出台?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说,是基于房屋登记已成为矛盾高发领域。10年来,我国房屋登记案件增长了200%,具有共性的疑难问题也积累了很多。

  比如,基于协助义务的房屋登记的可诉性、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复印件和影印件的举证和证明力、民行交叉的审理程序和判断权限等。

  此外,行政审判与物权法的衔接尚有诸多不明之处。

  赵大光表示,由于上述新老问题比较复杂,极易产生分歧,使得房屋登记案件裁判错误、不当的几率增高。

  “药方一”针对房屋登记纠纷的可诉性问题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作为诉讼主体,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的房屋登记纠纷及其除外原则。同时,规定第四条认可3种特殊债权人的原告资格,更强调诉权保护的价值;第五条对起诉连续转移登记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则更多地考虑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

  “药方二”厘清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问题

  对于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房多卖、连续转卖,引发的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五条明确,必须起诉第一次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规定同时增加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果房屋已经被第三人购买并善意取得,即便产权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是违法的,也不应撤销。

  “药方三”解决房屋登记案的民行交叉问题

  规定第八条明确了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的原则,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作出了合理而又清楚的阐述。

  “药方四”针对登记合法与登记违法的判决问题

  对于登记合法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一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赵大光解释,主要是为了给可能出现的更正登记等行为留下合适的空间,使行政诉讼与行政监管更好地衔接。

  对于登记违法的,规定第十一条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同时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药方五”针对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问题

  规定第十二条将房屋登记机构的赔偿份额与过错挂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药方六”明确了房屋登记案件的管辖权

  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因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而引起诉讼的,可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开出了6药方共14味“药”,但能否“药到病除”,尚待时间检验。赵大光表示,房屋登记案件的问题很多,不能指望规定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所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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