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来信:1998年3月,我与刘某结婚,当时他27岁,已经入伍8年。赵某于2007年转业。我们在近几年的生活中,矛盾不断增多,亲属、朋友等人多次劝说,但并没有什么效果,于是我们决定离婚。现在我们虽然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但赡养孩子、财产分割等也大都达成了初步协议,但他的转业费却不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刘某坚称,转业费是发给他个人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赵女士:转业费归刘某个人所有吗?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程律师答复:谢谢您对我的信任,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新《婚姻法》颁发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立法中的有关问题分别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某的转业费不能全部归刘某所有,并非具有不可分割性,也不是将刘某的转业费全部进行财产分割。而是应当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进行分割。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刘某转业之后的几年里,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对这笔转业费动用,还要进行综合考虑。
赵女士可以向刘某讲明法律对于转业费处置的有相关规定,充分协商,妥善加以分割。如果刘某对这笔转业费坚决不肯分割,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赵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