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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官司输的原因是什么?

艾滋病官司输的原因是什么?

法制网合肥11月12日电 记者 李光明

今天下午3时,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艾滋感染者小吴(化名)的诉讼请求,被判败诉。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上诉。

    今年5月,原告小吴报名参加了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招聘教师考试。经过笔试、面试,小吴入围体检,因被检测为艾滋病感染者而未被录用。原告小吴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益。故诉请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作出录用原告为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为,原告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符合聘用教师的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事实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规定。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称,安庆市教育局根据原告的体检结果,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符合聘用教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局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在保护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传染病患者就业岗位也做了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在参加教师招聘的初次体检中被查是艾滋病感染者,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而且程序合法。

    故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

   孔律师点评:艾滋病毒感染者求职被拒,对方的依据是2005年初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里的条款。这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随着2006年和2008年《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就应当对其进行清理;即使目前没有清理,法院在审理时应该对这个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看它是否与上位法或新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目前来看,这其中确确实实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另外,一位当地教育局的官员曾经说,他们作出拒绝录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决定,无论是对社会、对学生还是对感染者自身都是有好处的。我分析他的大致意思是,担心感染者就职后会在师生之间传播艾滋病毒,担心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心理,同时认为感染者应该马上接受治疗,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实际上这都是背离了医学常识的,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恐惧和误解,他是把这种疾病妖魔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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