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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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李铁东)

合伙协议书(李铁东)

 

合伙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 名 李钟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姓 名  李铁东 ,性 别,年 龄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姓 名  谢青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互相信任、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吸塑厂,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李钟以货币方式首次出资人民币15万元,合伙人李铁东以货币方式首次出资人民币15万元。合伙人谢青不出资(由李钟、李铁东先行帮谢青各垫付3万元,待赢利后,从利润中逐步提取此6万元。)正式营业后,如需要进一步出资,李钟、李铁东、谢青按照总出资额40%40%20%的比例出资。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30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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