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3)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7)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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